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五章 数据安全 · 第二节 数据安全管理
第八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二节 数据安全管理 第八十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数据销毁规程,对需要销毁的数据实施有效销毁。
数据处理者终止或者解散,没有数据承接方的,应当及时有效销毁其控制的数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数据处理者终止或者解散,没有数据承接方的,应当及时有效销毁其控制的数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