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财产权益。但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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