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五章 数据安全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二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数据分类分级、风险监测、安全评估、安全教育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保障措施,不断提升技术手段,确保数据安全。
数据处理者因合并、分立、收购等变更的,由变更后的数据处理者继续落实数据安全管理责任。
数据处理者因合并、分立、收购等变更的,由变更后的数据处理者继续落实数据安全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