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市个人数据保护、网络数据安全、跨境数据流通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数据管理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审计、国家安全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数据监督管理相关职能。
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数据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数据管理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审计、国家安全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数据监督管理相关职能。
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数据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