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 第三节 公共数据开放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三节 公共数据开放 第四十七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开放公共数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