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四章 数据要素市场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四章 数据要素市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三条 鼓励数据价值评估机构从实时性、时间跨度、样本覆盖面、完整性、数据种类级别和数据挖掘潜能等方面,探索构建数据资产定价指标体系,推动制定数据价值评估准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