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市、区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无障碍阅览室或者阅读专区,提供盲文、大字、易读以及有声读物,配备语音读屏软件,为有需要者阅读书籍、使用网络提供便利。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儿童图书馆或者开设公共图书馆儿童阅览专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