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推动轨道交通和公共汽车无障碍化。 轨道交通和公共汽车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车厢内外设置并使用语音和字幕报站系统、公交导盲系统,并配备上下车衔接辅助器具、提供服务。 途经公共服务机构、公共文化设施、交通枢纽、旅游景区、学校、医疗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等区域的轨道交通和公共汽车,应当优先配备无障碍设施。 轨道交通、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运营企业应当为残疾人或者其他出行不便利者无障碍出行提供预约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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