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城市建设,是指按照通用设计理念,制定制度规则,规划、设计、改造和管理城市,为残疾人和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儿童以及其他有需要者(以下统称有需要者)出行、交流信息、享受服务和居家生活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