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项目、设施、产品、信息以及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无障碍标准。 市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借鉴国际经验,组织制定无障碍地方标准,健全完善无障碍设施和产品检测认证制度。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制定和完善无障碍企业、团体标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