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城市地名、公共场所名称和导向标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做到规范、准确,针对性、指引性强,无歧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设置上述标识。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际化城市建设要求,组织制定和实施与国际标准相衔接的中英文城市导向标识标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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