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条 建设无障碍城市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建立和完善政府、市场、社会和个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共同推动无障碍城市建设。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融资、技术创新、公益赞助、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支持无障碍城市建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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