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下列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残疾人联合会参加,听取残疾人代表试用意见: (一)道路、轨道交通以及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口岸等交通枢纽场所; (二)学校、医院以及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外办公场所; (四)金融、邮政、通信以及商场、酒店等商业服务场所; (五)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 其他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单位可以邀请残疾人联合会组织残疾人代表试用。 专门为儿童设计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妇女联合会组织儿童代表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