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建筑物、设施、场所不符合无障碍标准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改造计划;专门为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有需要者提供服务的场所,应当优先进行改造。 不符合无障碍标准的建筑物、设施和场所,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负责进行改造。属于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无障碍改造的,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