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医院、商场、酒店、公用事业经营单位等公共和社区服务场所,应当对本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城市知识教育和无障碍服务技能培训。 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培训。 残疾人联合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无障碍设施、产品使用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为单位和个人学习无障碍城市知识、开展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必要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