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口岸等交通枢纽、大型公共文化设施、A级旅游景区,应当配备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并提供引路、咨询以及其他必要帮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