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医院、商场、公用事业经营单位等公共和社区服务场所,应当设置高低位服务台,为有需要者提供语音、文字提示、手语、盲文、大字、图片、外文翻译等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或者人工咨询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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