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基层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推进辖区无障碍社区建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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