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6年5月25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智能网联汽车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动制定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标准,负责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统筹相关部门协同推进智能网联汽车标准化工作,负责智能网联汽车认证、检测和依法配合缺陷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发布日期:202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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