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6年5月25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可以组织建立智能网联汽车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为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大数据、云计算、通信网络、人工智能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提供支持。
鼓励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参与技术交流活动。鼓励智能网联汽车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等组织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智能网联汽车国际和国内各类标准。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提供服务支持。
鼓励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参与技术交流活动。鼓励智能网联汽车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等组织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智能网联汽车国际和国内各类标准。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提供服务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