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章 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6年5月25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二章 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测试,是指智能网联汽车在指定道路路段进行的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本条例所称道路测试主体,是指提出道路测试申请、组织道路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道路测试主体,是指提出道路测试申请、组织道路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