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章 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6年5月25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二章 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深圳市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