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章 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6年5月25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二章 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示范应用,是指在指定道路路段进行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运行活动。
本条例所称示范应用主体,是指提出示范应用申请、组织示范应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个单位或者多个单位联合体。
本条例所称示范应用主体,是指提出示范应用申请、组织示范应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个单位或者多个单位联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