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6年5月25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鼓励保险企业开发覆盖设计、制造、使用、经营、数据与算法服务以及其他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全链条风险的保险产品。
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或者上道路行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商业保险。
地方法规 发布日期:202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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