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章 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6年5月25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二章 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第十九条 智能网联汽车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交通违法或者交通事故以及其他事项和情形,本条例未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关于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