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章 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6年5月25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二章 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第十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建设道路和交通场景仿真模拟平台,对智能网联汽车的自动驾驶系统进行仿真测试和技术验证。
地方法规 发布日期:202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