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章 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6年5月25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二章 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第十六条 市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选择具备支撑自动驾驶及网联功能实现的适当路段、区域、时段,供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市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路段、区域、时段,并设置相应的标识,发布安全注意事项等提示信息。
市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路段、区域、时段,并设置相应的标识,发布安全注意事项等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