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章 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6年5月25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二章 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选择若干行政区或者在全市有序探索全域开放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探索开展商业化运营试点。
行政区全域开放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具体办法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全市全域开放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发布日期:202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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