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殡葬服务业务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责令停止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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