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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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死者在家中死亡的,丧事承办人应当即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办理死亡证明手续,并在自知道死亡之时起12小时内通知...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殡仪馆应当自接到通知后4小时内接运尸体。\ 殡仪馆接运尸体应当对尸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殡仪馆、医院和其他有保管尸体业务的单位应当建立尸体登记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尸体管理,防止尸体违法运出...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办理火化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文书:\ (一)丧事承办人办理火化手续的,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和医院或者区级以...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条 深圳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是殡葬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殡葬管理职责:\ (一)...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应当火化的尸体,除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或者医院检验、鉴定需要外,应当自运至殡仪馆后10日内火化...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条 公安、工商、规划国土、环境保护、卫生、城市管理、运输和民族宗教事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患传染病死亡的尸体,卫生防疫部门、殡仪馆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防止传染和污染的措施。\ 患严重传染性疾...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条 全社会应当支持殡葬改革,遵守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对殡葬单位及其职工的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 2. 丧葬管...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丧事承办人举行丧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污染环境、影响市容,不得...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七条 公民在本市死亡的,尸体应当实行火化,但国家规定可以土葬的少数民族人员除外。少数民族人员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设立殡仪馆、火葬场、公墓和骨灰堂等殡葬设施必须符合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按照国...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八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死亡的人员,应当实行火化的,其尸体不得运出本市,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骨灰可以由死者亲属保存或者安葬在公墓、寄存在骨灰堂。\ 提倡和鼓励采用播撒、深埋、植树葬等不占或者少占...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死者的继承人为其丧事承办人。\ 死者没有继承人的,其遗赠扶养人或者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临终居住地的居(村)民...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土葬的专门墓园外,公墓内不得埋葬尸体或者装棺埋葬骨灰、骸骨。\ 严格限制墓穴占地面...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严禁在公墓以外修建坟墓。\ 现有坟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民政部门和国土部门按照城市发展规划逐步进...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公墓的经营单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年限内享有公墓的土地使用权。\ 公益性公墓墓穴使用期限...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公墓和骨灰堂应当凭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但为死者健在的配偶留作合葬的墓穴...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墓穴的购买者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租用者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管理费。连续2年不交纳管理费,经营单位发出催交通知...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益性公墓不得出售墓穴,不得收取经营性费用。\ 经营性公墓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从墓穴销售款中提取公...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殡葬服务业属特种行业,由民政部门统一实行行业管理。\ 从事殡葬服务业务和殡葬设备、用品生产、销售的,...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殡葬服务的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殡葬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索...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应当火化的尸体实施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丧事承办人限期办理火化手续;逾期拒不办...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擅自将在本市死亡人员的尸体运出本市的,由民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罚款;为违...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殡仪馆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尸体或者骨灰的,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丧事承办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严重危害的,由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国土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墓以外修建坟墓的,由有关部门责令修建人限期清理;逾期拒不清理的,由有...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殡葬服务业务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责令停止业务,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殡葬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谋取私利、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并视其...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殡葬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在本市的殡葬活动,适用本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1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深圳市殡葬管理规定》自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