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公墓和骨灰堂应当凭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但为死者健在的配偶留作合葬的墓穴除外。\ 禁止转让墓穴、骨灰存放格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