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墓穴的购买者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租用者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管理费。连续2年不交纳管理费,经营单位发出催交通知书后仍未交纳的,经营单位可以登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仍未交纳者,经营单位可以自行处理。\ 殡仪馆对一年以上无人认领的骨灰可以自行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