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骨灰可以由死者亲属保存或者安葬在公墓、寄存在骨灰堂。\ 提倡和鼓励采用播撒、深埋、植树葬等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安置骨灰,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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