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死者的继承人为其丧事承办人。\ 死者没有继承人的,其遗赠扶养人或者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临终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是其丧事承办人。\ 无人认领尸体的丧事根据不同情况由民政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医院负责办理,费用由财政支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