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八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死亡的人员,应当实行火化的,其尸体不得运出本市,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