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八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死亡的人员,应当实行火化的,其尸体不得运出本市,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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