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设立殡仪馆、火葬场、公墓和骨灰堂等殡葬设施必须符合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或者其他相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