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殡仪馆、医院和其他有保管尸体业务的单位应当建立尸体登记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尸体管理,防止尸体违法运出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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