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条 深圳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是殡葬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殡葬管理职责:\ (一)拟订殡葬事业发展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殡葬设施建设规划; (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审批殡葬设施建设和殡葬服务业务; (三)管理、监督殡葬服务业务,查处殡葬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殡葬管理职责。\ 民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殡葬事业组织对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处罚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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