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办理火化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文书:\ (一)丧事承办人办理火化手续的,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和医院或者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并签署尸体处理意见书;\ (二)医院、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或者民政部门办理火化手续的,应当提供尸体处理意见书。\ 符合以上规定的,殡仪馆方可对尸体进行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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