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死者在家中死亡的,丧事承办人应当即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办理死亡证明手续,并在自知道死亡之时起12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接运尸体。\ 死者在医院死亡的,医院应当出具死亡证明,并自死者死亡之时起8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接运尸体,但捐献遗体或者涉及医疗事故死亡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死者在其他地方死亡的,由公安或者司法机关出具死亡证明并通知殡仪馆接运尸体。\ 涉及刑事案件的非正常死亡的尸体,由公安机关无偿收管、保存、检验、鉴定,提取证据后及时移交殡仪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