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应当火化的尸体实施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丧事承办人限期办理火化手续;逾期拒不办理的,由民政部门实行强制火化,所需费用由丧事承办人负担,并由民政部门对丧事承办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为违法土葬提供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民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