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擅自将在本市死亡人员的尸体运出本市的,由民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罚款;为违法外运尸体提供便利条件的,对其处以三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