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殡仪馆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尸体或者骨灰的,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行为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