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国土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