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进出沙头角管理区的机动车辆应当向边防部门申报备案并领取有效通行证件,未持有有效通行证件的机动车辆禁止进出沙头角管理区。但是,为了执行抢险、救灾、救护、卫生防疫等紧急任务,以及其他经批准临时进入的机动车辆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