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条 进出沙头角管理区的机动车辆不得携带、运输违禁物品或者走私货物、物品,不得运载限制出境人员、企图偷越边境人员以及未经批准进入沙头角管理区的人员,并接受边防、海关等部门的管理或者检查。 机动车辆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边防、海关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边防部门撤销备案并在两年内不接受其备案申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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