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盐田区人民政府设立沙头角管理区综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沙头角管理区城市管理、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区有关部门的委托,行使相关行政执法职权; (三)负责沙头角管理区有关涉港事务的协调、合作; (四)协助公安、边防、海关以及海防打私等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五)协助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开展文物保护和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 (六)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维护沙头角管理区的经营秩序; (七)盐田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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