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开发利用项目或者涉河建设项目造成河道淤积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淤疏浚河道,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淤疏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组织清淤疏浚,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