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有其他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市建设部门应当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