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对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处罚,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具体实施标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